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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

用盐情况的调研报告

杨 忠 厚

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以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徐光春书记、郭庚茂代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陈全国副书记、史济春、徐济超、宋璇涛、刘满仓副省长也都做了指示和批示。省政府于今年927日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向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提出了严格要求。

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食品加工业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用盐安全尤其需要重视。食品加工业用盐安全更是涉及人群面很广且极易出现问题,其用盐安全不可忽视。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是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盐,一方面工业用盐牲畜食用后危害也较大,会造成繁殖力下降,胎畜流产、死产,肉、奶、毛等产量和品质下降;另一方面饲料最终将用于牛、羊、猪、鸡等畜禽的喂养,且间接作用于人体。正是鉴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饲料生产企业用盐也必须使用碘盐。盐业法规也有明确的要求,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第三十条规定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食品加工应当使用加碘食盐;饲料加工依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也应当使用加碘盐。以上所需碘盐应当符合国家或企业有关标准。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用盐基本是安全的,大多数企业都能够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食盐,但但是,我省食盐安全及其监管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食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省食盐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按照省局党委的安排,对食品加工业、饲料成产企业用盐等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过对全省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的调查统计看,各级盐业部门对当地的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掌握的较为全面,全省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基本良好,绝大部分用盐都是从当地盐业部门购进的。全省食品加工业1312家,年用盐103529吨,盐业部门供应95182吨,盐业部门供应率为92%;饲料生产企业家451家,年用盐36340吨,盐业部门供应34299吨,盐业部门供应率为94%。各市食品、饲料企业用盐情况非常不平衡,郑州、商丘、南阳、信阳对食品、饲料企业用盐的供应率较低,济源还不到50%,其他地市供应率达到100%。具体情况见《各省辖市食品加工业用盐情况表》和《各省辖市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表》:

各省辖市食品加工业用盐情况表

单位

企业数量

年用盐数

盐业部门供应盐数

供应率

郑州

399

30503

24523

80%

开封

52

1041

1041

100%

洛阳

60

3041

3041

100%

平顶山

44

9412.5

9412.5

100%

安阳

123

3543.5

3562

101%

鹤壁

18

715

715

100%

新乡

85

3446.2

3446.2

100%

焦作

55

11092.5

11092.5

100%

濮阳

69

3185.5

3185.5

100%

许昌

15

2804.65

2804.65

100%

漯河

23

8692

8702

100%

三门峡

57

675.08

675.08

100%

商丘

79

10794

10000

93%

周口

49

4535

4535

100%

驻马店

42

1938

1938

100%

南阳

118

7735.5

6211.5

80%

信阳

13

300

266

89%

济源

11

75

31.5

42%

合计

1312

103529.43

95182.43

92%

各省辖市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表

单位

企业数量

年用盐数

盐业部门供应盐数

供应率

郑州

59

9080

8270

91%

开封

10

1417

1417

100%

洛阳

24

1248

1248

100%

平顶山

16

1611

1611

100%

安阳

36

822.5

822.5

100%

鹤壁

20

1741.5

1741.5

100%

新乡

47

2202.5

2202.5

100%

焦作

44

1455.5

1455.5

100%

濮阳

21

1157

1157

100%

许昌

10

338.3

338.3

100%

漯河

13

627

627

100%

三门峡

 

 

 

 

商丘

36

4810

4000

83%

周口

24

2485.5

2485.5

100%

驻马店

41

1810

1810

100%

南阳

38

4469.5

4295.5

96%

信阳

5

800

700

88%

济源

7

265

118

45%

合计

451

36340.3

34299.3

94%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们在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些成绩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我们深知,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都相差甚远,食盐安全管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食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首先表现在广大的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食盐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消费者食盐安全意识、防范维权意识淡漠,部分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诚信责任意识较差。

其次是随着打击私盐的力度不断加大,私盐上山下乡趋势更加凸显。

三是我省虽有象三全、大用、华英等现代化的大型食品企业,但上万家左右都是食品小作坊、小企业;虽有牧鹤、正大、希望等正规的饲料公司,但也有小作坊式的饲料加工厂。食品小作坊、小企业和小作坊式的饲料加工厂,他们管理水平低下,缺乏规范化生产意识,无标生产、有标不依现象严重,私购私进使用工业盐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食盐安全隐患时有发生。

四是食盐监管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地方保护、执法不严等问题同时存在。商丘虞城科迪食品有限公司  不虞城县盐业公司购进合格食盐使用,处于当地政府保护的压力,虞城盐业部门又不能进行检查。

五、服务观念差,对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服务不到位。缺乏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服务和监管,不能够将监管寓服务之中,没有树立适应科学发展的先进监管理念和指导思想。

三、采取措施,加大对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其用盐安全

(一)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

加强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用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社会工程。各级盐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积极与卫生、质监、工商、畜牧等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碘盐食用率低、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用盐供应和使用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切实查找问题,高度重视,要把碘盐的监督检查工作列入盐业工作的重要日程。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食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素质的提高,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健康,坚持以人为本最直接、最现实体现。规范、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用盐,是保证食盐安全、普及碘盐消除碘缺乏病的重要环节。开展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危害的必要性和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用盐企业的思想认识和政策观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的社会氛围,为保证食盐安全、建立防治碘缺乏病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普及科学知识。各级盐业部门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制度,对违反盐业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等用盐单位统一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食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用户档案,积极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解决实际困难。碘盐销售和使用企业及用户都应当建立健全碘盐购销和使用台帐,保证碘盐定向购销、专盐专用,防止优劣混用,以劣代优的现象。

主要建档内容包括:企业的证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年生产规模、年用盐量、盐业部门年供应盐量等,实现了全省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等用盐单位户籍化、网络化、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针对用盐单位的需求和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工作。对有违反食盐政策和法规的用盐单位,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户籍档案中。盐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随时通过网络调出本地区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等用盐单位的档案记录,为处罚各类盐业违法行为提供详实的历史依据。

(四)要切实运用“评价”机制,推进食盐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对本地区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用盐安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强化对问题企业的整治与监管,

推进食盐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用盐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盐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制度,对守法、坚持从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保证用盐安全的企业,可以在电视、报刊等进行公开展示。

(五)开展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用盐专项检查活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2008年与卫生、畜牧等部门在全省开展食品加工、饲料生产企业用盐专项检查活动。检查重点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是否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有无使用工业盐的行为,有无将食盐销售给非法食盐经营单位的行为。

(六)规范盐业内部经营行为,做好食盐的充足供应

盐行业内部私购私销、违规制作小包装袋等行为严重损害食盐专营的形象和声誉。各级盐政执法部门必须坚持“治外先治内,治内必从严”的原则,对本单位及辖区盐业部门购销经营情况进行监督,防止盐业部门内部执法违法,私购私销、违规销售。要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盐业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盐的充足供应,决不允许将工业盐销售给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

 

 

 

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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