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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7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2、《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10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食盐。”
4、《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凡要求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直接向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