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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修改时间:

2005年01月12日 17:52

 

 


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
(盐管办[1996]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业公司、兼营公司)、交通厅,有关铁路、港务、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长航局: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就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物品限制
一、凡货物品名为食盐(铁路货物品名代码1410)的,按本通知执行。

发送方式
二、食盐只能在附表一规定的铁路发站和水路起运港办理发送业务,其余车站和港口不得办理食盐的发送。

运输计划
三、食盐的铁路、水路运输计划,由各省盐务局或其授权的盐业公司统一归口提报。

四、托运食盐必须持有食盐准运证,铁路整车运输和公路运输一车一证;铁路零担、集装箱运输和水路运输一票(即一份货物运单)一证,一次有效。无食盐准运证的,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五、食盐准运证(样式见附表二)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寄销区省盐务局(盐业公司、兼营公司)、县铁路运输及水路、公路跨省运输的,使用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该证由产区省盐务局根据销区省盐务局要盐计划,向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领取;经水路、公路省内运输的,食盐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签发。

准运证签发
六、食盐准运证签发单位盖章有效,复印件无效。食盐准运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45天(公路运输有效期3天)。货物承运后,承运单位在食盐准运证第二、第三联上加盖承运戳记(公路个体运输户签字)。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国盐业总公司、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运管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盐的运输管理的通知》(中盐运[1993]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核准的食盐铁路发站及水路起运港
2.食盐准运证样式
 


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铁道部运输局
交通部水运管理司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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